來源:網絡資源 作者:中考網整理 2019-06-06 11:03:41
第十四條違反保密規(guī)定,造成中考試題、答案及評分參考(包括副題、答案及評分參考,下同)丟失、損毀、泄密,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(fā)生重大事故的,由有關部門視情節(jié)輕重,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盜竊、損毀、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中考試題、答案及評分參考、考生答卷、考試成績的,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五條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;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1.指使、縱容、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,致使考場秩序混亂、作弊嚴重的;
2.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中考的;
3.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;
4.利用職權,包庇、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;
5.以打擊、報復、誣陷、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、考生人身權利的;
6.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;
7.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;
8.擾亂或者妨害考試、評卷等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。
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,市招生辦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(jiān)察部門,根據有關規(guī)定從重處理。
第十六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市招生辦做出的違規(guī)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,向市教育.局提出復核申請。
市教育.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(guī)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,并在受理后15日內,作出復核決定。
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。本辦法由南京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南京市教育.局
二○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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