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:網絡資源 2023-03-09 10:58:41
之
1、作助詞用
主要用法有三種類型:
相當于“的”
(1)如:
①菊之愛,陱后鮮有聞。
②水陸草木之花。
用在主謂之間,取消句子獨立性,起舒緩語氣作用,無實義。
(2)如:
①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。
②無絲竹之亂耳,無案牘之勞形。
起補足調音節(jié)和舒緩語氣作用,無實義。
(3)如:
①公將鼓之。
②久之。
③悵恨久之。
2、作代詞用
(可以代人,代事,代物)
人稱代詞
(1),相當于現代漢語“我”、“他們”、“她們”、“它”、“它們”。如:
①具答之。
②親戚畔之。
③彼竭我盈,故克之。
指示代詞
(2),相當于現代漢語“這”、“這樣”“這件事”、“那”、“那樣”等。如:
漁為甚異之。
作動詞用
(3)。相當于“到”、“往”、“去”。如:
①輟耕之壟上。
②送杜少府之任蜀州。
3、語法作用
賓語前置的標志,無實義。
(1)如:
①何陋之有?②宋何罪之有?
定語后置標志,無實義。
(2)如:
①馬之千里者。②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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